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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清流消防监督检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6 17:32:08点击:3135

信息摘要: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检查范围


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三)检查形式


1、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2、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四)监督抽查的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检查时发现有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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