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对象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依法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2、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3、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其中前两项的消防安全检查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报时间
开业或使用、举办单位应当在拟定使用、开业或举办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单位在整改合格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原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四)申报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的申报条件
(1)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条件
(1)室内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已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已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工作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条件
(1)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2)已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3)已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工作人员已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申报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场所平面布置图;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签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确认);其他有关材料。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活动方案和展位、舞台、亭棚的选址、设计、布局情况平面布置图及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说明;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火灾危险性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3、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材料。
4、资料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服务热线:
13600906870
联系人:
13600906870
邮箱:
285035045@qq.com
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405
客服1